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文件
赣林调协秘发〔2025〕3号
关于征求《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认证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规范做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工作,协会在《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资质认证工作规则(试行)》(赣林调协发〔2024〕2号)的基础上,拟定了《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认证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将修改完善意见于3月28日前通过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管理系统信息报送专栏报送或发送协会秘书处邮箱。
协会邮箱:jxlydcxh@163.com
附件: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认证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24日
附件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
资质认证工作规则
(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协会资质认证程序,使资质认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提高资质认证工作的信誉和影响力,提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章程》,结合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资质认证和管理。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按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涉林领域调查监测、规划设计、咨询评价、工程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资质认证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合规性审查(含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和发证六个环节。
第五条协会组织成立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提出资质认证申请的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六条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括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调查监测),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工程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涉林项目咨询评价(咨询评价),营造林工程监理、成效监测(工程监理)四个业务类别。
其中: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调查监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化(沙化)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湿土地变更、林草种质资源、生物多样性、林业灾害等专项调查、监测;林业工程造林核查;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等。
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工程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包括林草湿发展规划,林业工程建设规划,森林经营方案、自然保护地等专题规划;林草湿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设计,营造林总体设计和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等。
涉林项目咨询评价(咨询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可行性咨询、评价,林业资源保护与修复成效、灾害损失评价,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林业技术鉴定,以及其他涉林的第三方咨询评价等。
第二章 资质认证条件
第七条资质认证标准以机构专业技术力量、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工作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质认证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认证标准
(一)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具有林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有15年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经历。
3.机构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8人(中级及以上不少于20人,且高级不少于8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聘用兼职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含退休技术人员)。拟申请的业务类别对应配备至少6名经考核认定的林业技术职称人员。
4.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5.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且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5年,近3年主持或独立承担项目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且质量合格。
(1)业务范围内完成的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60项。
(2)不少于1项省级(或2项设区市级)及以上调查监测,5项省级(或10项设区市级)及以上规划设计,10项省级(或20项县级)及以上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价,3项省级(或6项设区市级)及以上营造林工程监理(或成效监测),成果通过相应级别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3)同一类别项目成果不多于3项。
6.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黑名单”;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且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不良记录;
(3)被有关主管部门或“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具有林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有10年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经历。
3.机构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及以上不少于6人,且高级不少于4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聘用兼职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含退休技术人员)。拟申请的业务类别对应配备至少3名经考核认定的林业技术职称人员。
4.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5.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5年,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3年,近3年主持或独立承担项目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且质量合格。
(1)业务范围内完成的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40项。
(2)不少于2项设区市级(或4项县级)及以上调查监测,3项设区市级(或6项县级)及以上规划设计,5项设区市级(或10项县级)及以上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价,3项设区市级(或6项县级)及以上营造林工程监理(或成效监测),成果通过相应级别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3)同一类别项目成果不多于2项。
6.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黑名单”;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且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不良记录;
(3)被有关主管部门或“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具有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有5年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经历。
3.机构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人(中级及以上不少于3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聘用兼职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含退休技术人员)。拟申请的业务类别对应配备至少2名经考核认定的林业技术职称人员。
4.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有业务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
5.近3年主持或独立承担项目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且质量合格。
(1)业务范围内完成的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20项。
(2)不少于2项县级及以上调查监测,3项县级及以上规划设计,5项县级及以上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价,3项县级及以上营造林工程监理(或成效监测),成果通过相应级别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3)同一类别项目成果不多于2项。
6.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黑名单”;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且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不良记录;
(3)被有关主管部门或“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四)丁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2.机构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拟申请的业务类别(不含工程监理类别)对应配备至少1名经考核认定的林业技术职称人员。
3.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业务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
4.专职从业人员能独立承担一般林业资源调查监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咨询评价,成果通过委托单位组织的评审(验收),无不良记录。
5.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黑名单”;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且列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不良记录;
(3)被有关主管部门或“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资质申请、延续、升级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延续、升级)资质认证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对取得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无技术职称人员,可视为林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复印件;
(六)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聘用人员需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
(七)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八)业绩证明。能独立承担所申请级别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证明材料(人员构成及其职责、业务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业主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相关设施设备等专业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第十条初次申请或升级申请,认证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需延续原资质等级或申请升级的机构,需提交第九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和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经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核后,核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提交申请者,视同放弃资质。
第十二条机构分立或合并的,需重新申请资质认证,除按规定提交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资质机构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需要办理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请表填写后应加盖机构印章,所有复印件都应加盖机构印章;
(二)所有申报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
(四)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次序装订;若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复印件按个人归集,并与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排列顺序相对应;
(六)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申请表的顺序相对应。
第四章认证程序
第十六条协会按以下程序受理资质认证:
(一)申请受理。申请机构通过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管理系统填写机构、人员及资质认证申请相关信息,填报《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合规性审查。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补齐补正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需要核实的材料进行现场考察(含原件查验)。
(三)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资质认证等级条件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提出的初次申请、延续、升级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协会将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审批。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异议处理后无异议的,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做出是否核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六)发证。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资质认证结果予以确认,并向相关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管理系统,实行资质认证申请、监督管理等信息化,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协会对资质认证后的申报材料统一登记、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归档后的申报材料。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加盖协会印章。证书由1套正本和1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届满后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提交资质认证申报材料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协会统一制定资质证书规定样式。资质机构的技术成果材料应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协会不定期举办专业技术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技术培训证书情况作为各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延续、升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协会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资质机构依法终止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相关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提出注销资质证书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协会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林业技术职称包括林学类、林业工程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等专业对应的林业生态建设、资源保护、资源监测、资源利用、技术推广和数字林业等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