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文件
赣林调协发〔2024〕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
为不断加强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依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我会在《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机构管理办法》,经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
资质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及《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资质认证工作规则(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资质机构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政策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确保林业工程建设与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加强资质机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促使资质机构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资质机构要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市场活动,不得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承接的业务。
第五条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资质机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监管信息的共享与运用。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负责资质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质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机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情况等。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坚持公开透明,实现责任可追溯;采取统一的检查标准,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结束后,应当向被检查机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被检查机构限期整改。对拒绝、阻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予配合检查工作的,记入机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要认真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做到文明、廉洁、高效、公正、客观,不得妨碍资质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资质机构在聘用期内应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认证时,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整缴费记录单。
第十三条资质机构聘用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创业、兼职的相关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函。技术负责人不得聘用兼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在资质机构兼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应确保实质性参与所聘机构的业务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如发现证书挂靠情况,将对资质机构发出警示要求限期整改,并列入资质机构诚信记录,逾期不整改者中止资质有效性。
第十五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资质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的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资质等级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机构信息变更应通过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管理系统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涉及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每季度集中办理1次;涉及技术人员调整的,每年集中办理1次。
第十八条资质机构每年6月底前通过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管理系统提交上一年度业绩材料。逾期3个月内补充提交的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逾期3个月未提交的机构,资质证书予以降级管理或注销。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资质机构应向协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升级的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资质机构由于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证书换发的,要按照资质认证规则进行重新认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资质机构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五章 诚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质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协会根据资质申请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社会投诉及调查核实等信息,建立资质机构从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实行资质机构诚信承诺制,在资质认证申请中提交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资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奖励和表彰的,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协会每年组织资质机构守法信用评价。申请升级的机构须连续2年守法信用评价为优秀;对连续2年守法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机构给予资质等级降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常务理事单位做好辖区资质机构诚信行为记录,加强对资质机构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报送相关信息;资质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建立资质机构失信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退出、失信责任追溯等制度,将在资质认证申请中弄虚作假、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资质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资质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业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管理,实现承接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资质认证申请过程中,申请机构存在伪造申请材料,冒用他人信息、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证申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受理其材料申请。
第三十条资质机构以造假、欺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伪造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注销相应资质证书,且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证申请。
第三十一条资质机构拒绝、阻挠、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注销相应资质证书,且3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证申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资质证书使用直至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资质机构在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注销相应资质证书,并予以通报,不再受理其资质认证申请。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证管理和检查人员在资质认证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赣林调协字〔2020〕3号)同时废止。